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如今很多人都住进了高楼林立的封闭小区,每天回家的时候,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不管是啥样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而且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物业靠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经过你的同意了吗?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据之前大河网的报道,郑州一个小区物业靠小区广告年入百万而另一方面,然而业主们却对这些收益情况浑然不知。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现在,有人给你撑腰了!沈阳就有一个典型案例:
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那么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希望广大业主能有所了解,正确获取自己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