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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装饰城和地板厂商的不正当竞争之诉

来自:www.zhuangyi.com日期:2013-08-21 11:04:28

      无意看到的,分享给大家。

     某家居装饰城举办新年特价抢购活动,打出“某品牌”木地板亏本销售的广告:“原价3199元某品牌木地板,装饰城补贴价为899元”。这一促销活动在引起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热烈追捧的同时,也引起了该品牌木地板厂商的不满,该厂商以该装饰城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装饰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该品牌木地板厂商的诉讼请求。

     本案装饰城经营范围为装饰设计、施工,该品牌木地板的经营范围为木地板等建材销售,两者并非同一行业。虽然装饰城在实际经营中亦销售与木地板厂商相同的商品,但两者的客户和消费群体不尽相同,不会产生因为装饰城的低价销售行为而使木地板厂商在销售该品牌木地板市场中难以继续经营或被排挤出市场的情形。此外,装饰城制作的销售广告明确载明:“原价3199元某品牌木地板,装饰城补贴价:899元!”表明其系为推广装修服务通过自身补贴而低价销售,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品牌木地板销售市场。在主观上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故法院判决认定其低价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点评

      家居装饰城和木地板厂商并非同一行业,消费群体不尽相同,且家居装饰城亏本销售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该装饰城进行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木地板销售市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显然,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同时符合以下法定要件:其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其二,行为人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倾销行为。这里所说的竞争关系是狭义的,竞争主体应为相同行业,经营相同或近似商品,竞争目的系为争夺同一群体的消费公众。

  律师简介

  范丹梅:北京(楼盘)市大成(青岛(楼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专业:改制重组、公司破产重整、清算、投资并购、证券、私人股权、国际私募、结构融资;参与多起国企大型纠纷与事故解决,擅长谈判、调解。

     于卓群: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专业:刑事辩护、商事争议解决、民事代理等,执业二十余年,擅长民商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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